台州出台电梯维保“负面名单”制度
作者:李平 发布于:2018-08-04 09:00:29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
电梯作为城市中高层建筑常用的载人载物设备,随着数量的快速增长,电梯安全备受社会关注。
近日,记者从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为了推动电梯维保市场从“价格竞争”转为“信用竞争”,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台州市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负面名单”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据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台州已有电梯超过3.5万台,全市有电梯维保单位(含分支机构、维保点)80多家,专业维保人员1100多人。就当前情况来讲,我市电梯维保行业处于亚健康发展态势,存在维保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市场恶性竞争、低质维保、违规作业等现象。
《制度》规定了十二种情形,当电梯维保单位出现其中任一种情形时,将列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面名单”,包括由于电梯维保单位自身原因,一年内发生伤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维保的电梯存在不能及时消除的严重安全隐患,未采取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且未及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并造成电梯困人等事故(件)的;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连续2个年度维保单位违法违规量化考核结果被评为“D级”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因维保原因造成电梯年度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50%的等。
对符合列入“负面名单”情形的,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也将书面告知该维保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认可事实。
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实行动态个案评定和发布管理制度。
“负面名单”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批(一般为1月和7月),如遇特殊情况或出于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加“负面名单”公布批次。列入“负面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
“负面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电梯维保单位向将其列入“负面名单”的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梯维保单位“负面名单”销榜申请表》及相关整改材料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负面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良行为的,将其从“负面名单”上销榜,销榜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不合格的,延长一年。
此外,《制度》还明确了“负面名单”监管措施。列入“负面名单”期间,电梯维保单位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一次电梯维保工作情况;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监管部门将对其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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