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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1:24:20 来源:长江日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相关的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检验、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特种设备(电梯)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解决电梯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电梯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和修理改造更新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市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负责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风险监测、统计分析以及使用登记等事务性工作,对安装、维修保养、检验等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配合开展隐患整治督查、投诉举报调查工作;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实施安全监察。
 
    安监部门负责电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规划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以及电梯监控用房和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规划审批。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督促建立住宅电梯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和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并监督规范使用。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救援工作,收集相关救援信息,并每月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财政部门负责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补贴、监督抽查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引发的信访问题。
 
    物价部门负责对住宅电梯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费用的确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协会的职责】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技术评价服务,制定电梯维保指导价格,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鼓励政策】 鼓励、引导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对居民住宅电梯财政予以适当补贴,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和事故赔付能力。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的要求】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制造单位的义务】 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九条【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资质的,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产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修理;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修理的,修理单位应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条【对电梯井道及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 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
 
    第十一条【视频监控装置】 学校、幼儿园、 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鼓励既有住宅的电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第十二条【远程监测装置】 在本市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在本市搭建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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