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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1:24:20 来源:长江日报

    第四章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保质量保证】 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合同至少应包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保内容和要求、维保的时间频次和期限(须覆盖检验周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二)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要求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并经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三)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且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护保养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四)应当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及自行检查记录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五)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六)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七)严禁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八)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的告知与报告】 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对隐患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通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电梯困人救援的保障】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救援电话。除不可抗力外,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救援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主动、如实地将本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固定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维护保养客户、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上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录入。
 
    第五章电梯的检验和技术评价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原则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实现实时动态双向传送相关设备和工作信息,并对信息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告知与报告义务】 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并立即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技术评价】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技术评价,并根据技术评价结果,提出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的建议。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主要参数的;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认为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风险情况,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
 
    对住宅电梯进行技术评价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技术评价结果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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