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1:24:20 来源:长江日报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原则】 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单一产权电梯,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居民住宅和商住楼等共有产权电梯,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除以上(一)、(二)条外,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明确约定承租人为电梯管理单位的,承租人为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电梯具体管理单位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产权单位(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对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措施】 未实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或因历史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者“弃管”导致无法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帮助、督促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负责组织乘梯安全宣传;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需覆盖检验周期);
(四)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六)监督、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七)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隐患;
(八)应当具备基本的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九)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十)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十一)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同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在客流高峰时段,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职责】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的电梯数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每五十台电梯配备一名,不足五十台电梯的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接到电梯社会监督员或电梯乘客安全隐患报告,及时记录并督促整改;
(三)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四)检查电梯内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五)妥善保管电梯层门三角钥匙、机房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六)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做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八)监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九)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七条【住宅电梯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二)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占物业收费标准的比例,并单独设户、专款专用;
(三)组织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并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四)在设有电梯的房屋单元约定一名业主为电梯社会监督员,检查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向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电梯的定期检验】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延迟定期检验的,电梯原定期检验日期不变。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标志变更】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破损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申领新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维保合同申领新电梯使用标志。
第二十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落实】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障落实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电费、管理人工费、维护保养费用、易损件更换费、检验费和保险费等。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电梯,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支出,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或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比例将其单独设户,专款专用。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纳入电梯费用专户;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的落实】 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理,房屋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方案进行论证,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住宅电梯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相关方因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未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时,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请组织代修,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筹集、落实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注意事项】 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乘客的行为准则】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扶梯(自动人行道)上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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