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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7-20 09:26:33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2016年4月,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等九部门下发《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2018年、2019年,国务院两次将“加装电梯”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我市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探索开展加装电梯工作”,近两年我市人大、政协也高度关注加装电梯工作,为此,我市制定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四)《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六)《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实施主体、资金筹集、组织实施、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分工、相关规定等八部分。
  
  (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二)适用条件。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舟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的四层(含四层,且为非单一产权)以上无电梯住宅。
  
  (三)实施主体。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电梯加装相关工作,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或委托相关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四)资金筹集。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以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等由业主按比例承担。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对市区范围内的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15万元/台一次性资金补助(包括建设、管线迁移等费用),市、区或功能区财政各承担50%。
  
  (五)组织实施。主要程序:一是制定设计方案。申请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电梯加装方案。二是签订协议。申请加装的业主对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三是方案及协议公示。由社区负责在拟加装区域的单元、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日。四是协议备案。公示期无异议的,所在社区盖章备案。有异议的,社区组织协调,调解不成功的,不予备案。五是联合审查。申请人向所在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六是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根据联合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图审机构审查后,报相关部门备案。七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八是竣工验收。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并邀请所在社区参加。
  
  (六)电梯使用管理。申请人应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并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等。
  
  (七)职责分工。明确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区、功能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相关部门、各专业管线单位职责;明确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企业职责。
  
  (八)相关规定。一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二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应满足消防、安全、日照等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三是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
  
  四、施行时间及范围
  
  《舟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施行时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范围为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岱山、嵊泗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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