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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电梯维保单位不作为最高罚10万元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19-12-17 16:44: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电梯的生产制造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尺寸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电梯改造或者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原制造单位实施。未委托原制造单位实施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制造单位实施,并组织专家对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
  
  在电梯的使用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困梯等求助信息,即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拨打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96333热线组织救援。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不得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不得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对居民住宅中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对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未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原制造单位、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决定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或者原状继续使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每5年对电梯进行1次改造、重大修理或者安全评估。
  
  在电梯的维护保养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办公地点、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站、机场、地铁、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选择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在法律责任方面,《管理办法》列明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以及对应的处罚方式。比如,居民住宅电梯发生故障停止运行48小时以上,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公布停止运行原因及修复方案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未在检验结束后5日内将检验结果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报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拒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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