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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困人三分钟内须响应!深圳10月1日开行!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07-15 13:19:37 来源:羊城晚报
   深圳立法保障电梯使用安全,增加电梯乘用人义务,两种情况将被追责。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深圳共有注册电梯16.2万台,总量位居全国大中城市第四位,每年还新增约1万台,电梯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以后,这种担忧将有立法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若干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了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电梯质保期内容首次入法;学龄前儿童须在专人陪同下乘坐。此外,规定中还加入了电梯乘用人义务条款,乘用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将被追责。
  
  电梯使用管理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常导致事故发生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为此,《若干规定》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从特定场所配置电梯停电应急设施设备、载荷试验、困人故障应急救援等方面对电梯使用管理人设定了特别义务。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根据需要先行垫付应急救治等相关费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电梯质量没有直接规定保修义务,按照电梯行业惯例提供2年保修期。事实上,电梯选择权、管理权和乘用权时常分离,导致买电梯的人不关心质量保修,用电梯的人关心却得不到质量保修保障。
  
  因此,《若干规定》创设了电梯质量保修制度,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销售并在深圳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五年。
  
  电梯困人三分钟内须响应
  
  电梯困人是所有乘电梯人的噩梦,近年来,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事件发生后,部分电梯使用管理人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时出现了互相推责、怠于救援现象,严重影响被困人员救助工作。
  
  《若干规定》规定,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并在接到紧急呼救或者发现困人故障后三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此外,近年来,不文明乘梯成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若干规定》增加了有关电梯乘用人义务的条款,包括不得使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学龄前儿童和其他行动不便利人士乘用电梯应当有专人陪同等。电梯乘用人违反《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电梯维修资金有着落
  
  住宅小区电梯涉及关系复杂、矛盾突出,时常出现各类纷争,同时,电梯修理更新改造不易、费用难落实的问题突出。
  
  《若干规定》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通过应急使用程序申请。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政府可以对住宅小区老旧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提供资金支持。
  
  对于公共场所电梯安全,《若干规定》也作了详细安排,例如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交通场所电梯客流量大,使用频繁,故障率高,电梯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宾馆、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场所,由于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电梯安全问题,也将引发严重后果。
  
  对此,《若干规定》对上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在质量和安全性能方面上有更高的要求,对公共交通场所初次安装或者更新的电梯,要求其符合公共交通型产品相关标准;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规定应当配置电梯停电应急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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