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立法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责任主体明晰 电梯出问题扯皮少了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发布于:2015-12-18 16:04: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谁应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等,它们似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又都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
责任不清容易扯皮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首次提出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的概念、范畴,明确了安全责任和义务,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明确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同时,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明确其在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应履行的义务。而电梯使用环节相关责任也得到进一步明确,《条例》对电梯制造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构建起了清晰的责任链条。
“落实首负责任,可以有效解决电梯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之前的复杂让渡关系,牢固锁定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者,防止各方互相扯皮。”广东省质监局副巡视员林少冶表示。
北京电梯商会会长缪步升认为:"物业公司是电梯日常管理者,物业公司与电梯公司签了维保合同,电梯发生事故物业公司理应承担首负责任。"他认为,如果确实是因为电梯公司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具体合作内容追究电梯公司责任。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更是一目了然,直接按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划分四个章节。特别是对电梯使用单位制定了诸多规范,比如,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阻燃材料。如果有违反行为,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当然,还有乘客,如果乘坐电梯时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行为等,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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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梯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
【首负责任=先行赔付】当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并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损失进行先行赔付。
【首负责任≠最终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者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和检验单位进行追偿。当事故责任认定为其他环节责任或者首负责任者能够证明为其他环节责任时,就实现了责任的转移,"首负责任"变为"代偿责任"。
【引入保险救济】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投保电梯公众责任险,因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赔付责任,垫付相关费用。
【明确"首负责任"的意义】推动电梯安全责任链条的建立,促使电梯使用管理者在聘请电梯维保单位时严格把关,并对电梯维保进行监督。同时引入社会保险机制,提高事故救助能力和赔偿速度,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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