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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郑思哲 发布于:2018-12-26 09:47:19 来源:西海都市报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五十条,内容涵盖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厘清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电梯行业协会的职责;将电梯安全纳入“智慧城市”“平安西宁”建设;推进了安全状况公示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了电梯运行费用的收集、使用和管理;推行了电梯安全管理智能化远程监测系统建设,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规定了乘客正确、文明使用电梯的行为等内容。
 
  《条例》中明确,车站、机场、行人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使用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放置与电梯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设置广告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必要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配合。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家具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并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发现违反电梯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
 
  《条例》规定,更新、改造、修理住宅小区电梯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对费用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方对更新、改造、修理方案或者费用筹集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房产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共同商议确定。
 
  《条例》明确,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未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均不得继续使用:(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三)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条例》规定,在医院等电梯使用频繁的场所和超过三十部电梯的住宅小区,根据需要配备常驻维护保养人员。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市区三十分钟内、市区外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在救援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救援情况和故障原因分析书面报告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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